(五)公园、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历史博物馆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门票减半,文化、体育、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应优惠优待开放;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七)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学校学习,学费减免;
(八)在市内各车站(火车站、汽车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由本市发出的长途汽车、火车时可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
(九)市内各理发店、浴池、商场(店)及综合修理部等各类服务行业均应在营业室设置“老年人优先(或优惠)”标志,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家庭服务、分片包干服务等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本规定第十五条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公园、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历史博物馆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免收门票;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三)在市、县(区)所属医院就医免收普诊挂号费;
(四)在影剧院、俱乐部、图书馆、艺术馆、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和体育健身场所,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
(五)免费观看各类书画展、摄影展和文物展;
(六)安置回迁住房时有关部门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除享受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待遇外,90周岁至9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长寿补贴;95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长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由市、县(区)老龄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 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由县(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长寿补贴。由县(区)老龄部门发放。市、县(区)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上门巡诊,每年不少于1次免费体检;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提出的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等涉及老年人生活权益的诉讼,要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