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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要适当放宽对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第三章 家庭保障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有权要求其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置本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其他理由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对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公证,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三条 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权,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剥夺或限制其合法居住权。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居住用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房产、国土资源、公证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或租赁手续变更时,必须书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签字。

第四章 设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或捐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将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享受优惠政策兴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文化娱乐设施、体育场(馆)要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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