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之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这次暂与义务教育教师一并实施绩效工资,待国家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离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补助水平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二)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区县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与全省机关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