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质量保证
(一)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测设备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二)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环保部认可的分析方法,原始记录符合质量管理要求,并同监测数据一并存档。
(三)监测分析时必须加入10%的密码平行样和10%的盲样,利用传感器法测定SO2时,每次监测前应当用标准气校正仪器。
(四)上报监测数据时,一同上报质控数据,以便用于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费保障
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七台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批复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黑政发〔2006〕81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从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协调机制、狠抓减排重点项目落实和责任落实、大力加强执法监管等方面制定和落实综合推进措施,保证完成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要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减排相关能力建设,保证资金投入,促进区县政府和有关企业提高认识、落实具体措施、保证减排项目进度。
第四条 区县政府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年度削减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确定年度削减目标,明确削减项目。年度削减计划及削减项目名单、完成时限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纳入到市委对各区县年度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到市政府对各区县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
第六条 各区县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与区域环境治理工作相结合。减排考核与环境治理考核相结合,减排工程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相结合,减排重点措施与污染防治技术相结合。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动态管理和及时调度、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完成情况依据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具体方法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