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负责城乡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护情况,保障饮用水安全,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公报;负责收取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统一用于全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负责消防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本市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涝调度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和排水监管工作。
(七)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湖泊、水库、泵站、水闸(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各类水工程管理;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监管;负责征收河道堤防修建维护管理费。
(八)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等水体的水质和水量,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各区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依法查处水事违章行为和违法案件。
(十)负责本市水利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工作的规程、规范;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
(十一)主管各类水务工程;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界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重要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二)负责推进本市水务系统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交流;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血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党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