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银邮类机构保险代理业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赣保监中介〔2009〕281号)
各银行省级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省农信社,省邮政公司:
根据《
关于建立银邮保险业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赣保监中介〔2008〕25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我局建立了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季报送保险代理业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银邮类机构能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报告,但也有少数机构拖延报送或拒不报送。为严肃监管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省内银邮类机构按季向我局报送保险代理业务报表和分析报告,是我局完善辖内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体系、加强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监管的重要举措。各机构应高度重视,指派熟悉保险代理业务、具备一定文字能力、责任心较强的同志负责。如遇人员调整,应提前做好交接,不得因人员变动而影响报送工作。
二、要特别关注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报送工作的及时性。《通知》中要求填报的“代理保险费金额”应涵盖所有代理险种的新单、续期保费,“代理手续费金额”应涵盖代理保险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出单费)。为方便各机构在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手续费后准确填报数据,我局决定将《通知》中要求的报送时限由“每季结束后10日内”,调整为“每季结束后的15日至20日之间”,各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间的实际结算情况据实报送。对于拖延报送的机构,我局将暂缓审批或换发其相关许可证;对于拒不报送或报送虚假报表、报告的机构,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71、
17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各机构应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相关报送工作的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见附件)于2009年12月25日之前报送至我局。同时,各机构应做好对2009年度保险代理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相关报表、报告应于2010年1月20日之前报送至我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