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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起设立铁法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意见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起设立铁法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意见
(辽财经〔2009〕643号)


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按万春副秘书长8月27日协调会上的指示,我厅对推进发起设立铁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开上市涉及的企业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土地出让金问题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按支持和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缴纳采矿权价款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中“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的规定,建议铁煤集团将采矿权价款上缴中央的部分按规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不再实行省、市“五五分成”,统一作为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投入。

  二、关于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中“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的比例确定”以及《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综〔2004〕667号)中“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的20%部分集中到省级财政安排使用”的规定,建议铁煤集团按应缴土地出让金15%的比例缴纳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且其中的20%集中到省级财政安排使用;其余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转增国家资本金,由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433号)已有相关规定,应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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