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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鄂教体艺[2009]3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9〕176号)精神,现就推进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组织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将大中小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的亲切关怀,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普惠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把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有关要求上来,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为了推进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我厅决定成立“省教育厅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也要成立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协调工作机构,做好学生参保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要利用学校校园网、校内广播、宣传栏等途径,进一步宣传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对大中小学生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此外,我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制了《致全省在校大学生朋友的一封信》(见附件四),请各校将该信挂在本校的网站上。同时,将该信翻印后分发至本校大学生。

  三、认真做好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向学生收取保险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向大中小学生收缴医疗保险费的有关文件规定。

  四、做好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为了推进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我厅将以“省教育厅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名义,编发各地和学校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度《通报》,请各地和学校及时报送有关参保进度信息。

  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于2010年元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湖北省高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和《湖北省中初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附见附件三)报至省教育厅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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