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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8、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各级教育招生机构、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高校要统一归口管理本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高校委托二级院系、函授站、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严禁高校及其合作单位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套读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严禁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必须由主办高校统一印制,并根据省招生机构的录取结果、学生提供的地址直接寄送给考生,不得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印制和发放,不得将一些商业性的服务项目与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捆绑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应如实说明学历类型、办学性质等关键信息。

  9、严厉打击非法招生和招生诈骗活动。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在招生工作中,要通过招生考试网络信息平台和有关宣传媒体公开招生政策、工作程序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各高校要加大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有效防范、揭露和打击招生中介和社会不法个人假冒学校名义进行招生诈骗的行为,对各种宣传媒体涉及学校招生的宣传广告要及时进行核查,特别要防止招生中介和社会不法个人利用校园、校舍、校园网进行招生诈骗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发现招生中介和社会不法个人非法参与招生活动或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行动,坚决查处。对涉嫌招生诈骗案件,要及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收费管理

  10、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成人高等教育收费应由校一级财务统一部署实施,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费。成人高等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服务性收费实行报批备案制度,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规范使用收费票据,成人高等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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