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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1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要全面排查梳理成人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可能影响高校稳定的突出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尽可能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出现突发事件,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和谐安定。

  八、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9、各高校是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鄂办文[2006]49号文件的规定,明确职责,建立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必须在高校的统一领导下,将成人高等教育纳入成教(继教)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各高校要成立由校(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成人高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强对招生考试、教学、学籍学历、收费以及函授站等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和办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将把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及教学工作情况纳入每年高校开学检查和省教学巡视员督察、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

  21、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违规办学联动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高校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在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失察、失误、失职行为,酿成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依法问责。对在成人高等教育中违法违规办学、违规招生、管理混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高校,将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监察厅《关于普通高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处理意见(试行)》(鄂高工委[2006]2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档案,通过实行联动机制,在招生计划安排,项目经费安排,教学评估,增设专业,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单位的受理申报或审批,文明单位申报,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教学建设项目申报,“楚天学者”岗位设置,“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安排等方面进行调控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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