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担保的中小外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大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五)申请增资的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需占其担保总额的80%以上;新组建担保机构,必须是以中小外贸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大连市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是我市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定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到担保机构。
第八条 每季终了5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需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上一季度专项资金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市外经贸局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中小外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明细表;
5.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6.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7.被担保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海关编码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