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0日)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9〕第182号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商用房4%、非普通住房3%、普通住房2%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