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成地税函〔2000〕15号)等43件规范性文件。
二、我局决定,宣布《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批复的通知》(成地税函〔2001〕6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我局决定,确认《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运营车辆定额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地税函〔2001〕122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