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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的通知

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近一个时期以来,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现象有所抬头,甚至有个别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汲取教训,严肃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备受社会关注,一旦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自驾公车,特殊岗位领导干部驾公车履行公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酒后驾驶一切车辆(包括私家车)。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接送子女上学、观光旅游等私人活动。严禁将公务用车随意借入、借出。严禁领导干部动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等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购车。

  二、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公车管理制度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要健全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减少公务用车使用的随意性。所有公车非工作时间一律定点入库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安排必须的值班车辆外,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定点入库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安排必须的值班车辆外,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定点封存停驶。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单位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公车行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集中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利用职权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购车的,要及时清退。公安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公车“特权”行为,对涉及公务用车的事故,要及时通报,不得迟报、瞒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违规使用公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快、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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