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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生产储备

  (八)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九)完善全市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基本药物纳入全市储备范畴,保障生产供应。

  五、采购配送

  (十)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参加全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十一)其他非政府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零售药店销售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质量有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

  (十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十三)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全市原则上委托5家经省医药采购服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十四)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六、配备使用

  (十五)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十六)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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