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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赣市府发[2009]3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明确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认定程序与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物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等类型物流企业。

  第三条 参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结合我市物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业务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批准后公开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成立由市交通局(市物流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运管处、市港航处等单位组成的评审小组,专职负责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六条 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评审认定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赣市府发[2009]33号)的扶持。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参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对在我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的货物运输、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物流企业制定如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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