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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货物运输企业:从事公路、水路货运业务为主,自有运输车辆核定载重300吨以上或船舶核定载重吨1000吨以上,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

  2.仓储配送企业:从事仓储配送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配送等服务,自有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

  3.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货代、配送、信息等多种服务,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符合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标准的物流企业可向所在地物流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申请表》,在得到相关部门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物流办。

  第九条 物流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表》。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市物流办对提出申请的物流企业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审名单后提交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讨论,经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物流办对物流企业开展信用评估,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物流办报送《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统计月报表》。

  第十二条 市物流办每年第一季度对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进行年审,对未报审或审核不达标的企业将公告予以取消,不再享受有关政策。新认定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当年可以不参加年审。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物流产业发展资金,对发展物流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部门(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重点物流项目建设、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发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物流人才培训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通过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改称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原《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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