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强乡镇服务功能。各地要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实际出发,对示范村所在乡镇放权让利明责,增强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示范村所在乡镇要组织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导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改进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切实维护参与建设的各方利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推进“新农村百村示范”工作是州委、州政府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州“三农”工作的重点。州上成立推进“新农村百村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农办,负责统筹协调日常事务。各县市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日常事务办理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示范村建设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争取上级部门政策、项目和资金投入,指导县市对口部门做好示范村建设总体规划中涉及本行业的建设项目选择、申报、立项和实施工作,将本部门开展的相关试点示范工作与示范村建设结合起来,互动推进。县市党委、政府是示范村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示范村建设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村落民居建设等专项规划。各县市要研究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的办法,建立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示范村投入,重点抓好组织实施、措施配套和督促落实等各项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重点做好群众动员、项目实施、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县市推进“新农村百村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上报工作进度。
(三)确保责任到位。自2010年起,州委、州政府把推进“新农村百村示范”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县市要建立示范村建设县领导包村、部门领导包社、乡镇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安宁河流域五县一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和1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党政主要领导要各抓一个示范村,切实解决示范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力有序推进“新农村百村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四)改进工作方法。农民是新农村建设主体,各地要采取村自愿、乡推荐、县评选、竞争入围的办法,科学确定示范村。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和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包办代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示范村建设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
(五)加强考核督查。每年州委、州政府召开一次示范村建设工作现场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鞭策后进,确保示范村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州、县市委督查室和州、县市政府督办室要把示范村建设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对资金落实情况、部门项目资金整合情况、建设进度和成效等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建设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流动红旗,实行以奖代补;对建设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改进无效的要予以调整,确保“新农村百村示范”工作扎实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