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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大路东段绿化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大路东段绿化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9〕11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市政府决定实施吉林大路东段绿化景观建设、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设改造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改造工程的范围:

  (一)东环城路至洋浦大街道路中心线两侧共120米范围内;

  (二)洋浦大街至长吉高速公路出口道路中心线两侧共160米范围内。

  三、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用、使用并进行补偿。

  四、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的,按照国家、省、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五、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六、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新建永久或者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栽种农作物、树木等。

  八、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园林局。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工商、房地、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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