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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巩固夯实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过期问题,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原则

  对全省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摸清每个过期矿业权基本情况、勘查开采现状、过期原因和存在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分类处置、依法办理”的原则,分门别类地提出处理意见,通过限期办理延续登记、依法注销等方式,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监管程序,全面提升矿业权管理水平。

  二、方法和步骤

  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和规范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清查阶段

  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09年9月20完成。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县(市、区),以省厅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库为基础,对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逐一查询对比,查清过期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以及每个矿权的基本情况,按照有效期限、是否入库、许可证载明要素和数据库的一致性、是否存在重叠交叉、矿业权纠纷等情形分类登记造册,并逐一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报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误后统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逐一完成《采矿权过期告知书》、《探矿权过期告知》、《过期采矿权调查表》和《过期探矿权调查表》的送达工作。

  (二)处理阶段

  在2009年10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根据返回的《过期探矿权调查表》、《过期采矿权调查表》,按照相关政策完成初审(审查)及处理工作。属县(市、区)发证权限的,根据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送达《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调查表》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并送达《注销通知书》;属州(市)发证权限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送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符合条件的,送达《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调查表》的,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并送达《注销通知书》;属部、省发证权限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州(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后填报过期探矿权(采矿权)审查表(按时限返回《调查表》的,还应附《调查表》及附件)上报省厅,属省厅发证符合条件的,由省厅下发《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不符合条件及未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调查表》的,由省厅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下发《注销通知书》,《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注销通知书》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送达;属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报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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