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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

  (三)登记阶段

  在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按照发证权限,基本完成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批和注销工作。

  (四)总结阶段

  在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一证一记录的原则对数据库进行清理完善后,会同工作总结报省厅。

  三、分类处理

  (一)由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能按时延续的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

  (二)因资源整合、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能按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规定的时限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

  (三)因矿权重叠、纠纷等原因导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能按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解决重叠和纠纷问题,在重叠和纠纷问题解决之后,按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

  (四)因未在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数据库中备案,导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能按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一说明原因,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查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清查规范工作作为今年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亲自抓、业务科室认真干,任务分解到国土所,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局面,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深入的抓好清查规范工作。

  (二)强化宣传

  各地要采取集中宣讲与深入矿山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业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清查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矿业权人积极办理,涉矿群众大力支持的工作局面。同时在规范过程中要公布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三)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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