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此次清理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对探矿权(采矿权)过期通知书的送达一定要到位,并留有矿业权人的收文回执单,如无法联系到矿业权人,应当在矿权业权所在地点及乡镇所在地进行公告,并拍下公告照片存档。
(四)明确时限
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过期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如实填报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调查表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下发《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后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符合延续条件或逾期不提交相关资料及申请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送达《注销通知书》,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从2009年10月30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需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必须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探矿权、采矿权人逾期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或者违反《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意延续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五、严格执法
(一)所有过期探矿权、采矿权在未获得延续登记批准前,一律不得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对擅自进行勘查开采的,一律不再受理延续登记申请,其矿业权予以注销;并以无证探矿采矿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和审批过程中,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对弄虚作假、借机搭车、违反政策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周 海 0871-5747350
附件:1.探矿权(采矿权)过期告知书
2.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调查表
3.过期探矿权(采矿权)审查表
4.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
5.注销通知书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探矿权(采矿权)过期告知书
____________:
你所持________________的勘查(采矿)许可证,证号:_____________,有效期截止_____年___月___日已过期,现责令停止一切勘查开采活动。请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向_______国土资源局提交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调查表及相关资料。逾期未提交或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登记发证机关将按规定对该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