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落后产能是“低、小、散”,即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者不适应技术进步要求和技术发展水平的产品、生产线、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业是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西“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是炼铁、炼钢、铁合金、电石、水泥、造纸(制浆)、味精、柠檬酸8个行业。
第五条 市政府激励、引导、帮助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技改或转产,做到“上大”与“关小”同步实施,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制订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并、转,对治污不力,治理无望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采取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坚决予以关停。
第六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依据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八条 淘汰落后产能属于《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西“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以及企业自行淘汰的落后产能。
第九条 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规模、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一)钢铁工业
1、淘汰100立方米(含)以下炼铁高炉及15吨(含)以下转炉,每座奖励10万元。
2、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以上的, 200-300立方米(含)每座奖励40万元,100-200立方米(含)每座奖励30万元,15吨以上、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奖励15万元。
3、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内的, 200-300立方米(含)每座奖励50万元,100-200立方米(含)每座奖励40万元,15吨以上、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奖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