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泥行业
1、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予奖励。
2、直径<3米的机立窑:列入淘汰名单并按期限淘汰的,每台窑奖励25万元。自行淘汰的,每台窑奖励30万元。
3、直径≥3米的机立窑:2008年淘汰的,每台窑奖励50万元,2009年底前淘汰的,每台窑奖励40万元,2010年底前淘汰的,每台窑奖励30万元。
4、干法中空窑:直径3米以上的,2008年淘汰的,每台窑奖励50万元,2009年底前淘汰的,每台窑奖励40万元;2010年底前淘汰的,每台窑奖励30万元。直径3米以下的,2008年底前淘汰的,每台窑奖励30万元;2009年底前淘汰的,每台窑奖励20万元;2010年底前淘汰的,每台窑奖励10万元。
5、湿法窑:2008年淘汰的,每台窑奖励50万元;2009年底以前淘汰的每台窑奖励40万元;2010年底以前淘汰的每台窑奖励30万元。
(三)电石、铁合金行业
1、淘汰3200千伏安(含)以下铁合金电炉和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奖励10万元/台。
2、3200千伏安(含)以下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奖励15万元/台。
3、3200-63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奖励20万元/台。
4、6300-90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奖励30万元/台。
5、9000-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矿热炉奖励40万元/台。
6、12500千伏安以上矿热炉奖励50万元/台。
(四)造纸(制浆)行业
1、取缔关闭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的,2008年淘汰的每条生产线奖励35万元;2009年底前淘汰的每条生产线奖励30万元;2010年底前淘汰的每条生产线奖励25万元。
2、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线的,2008年淘汰的每条生产线奖励35万元;2009年底前淘汰的每条生产线奖励30万元;2010年底前淘汰的每条生产线奖励25万元。
(五)味精、柠檬酸行业
2008年淘汰的每万吨生产能力奖励40万元;2009年底前淘汰的每万吨生产能力奖励35万元;2010年底前淘汰的每万吨生产能力奖励25万元。
第十条 单个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实行新建项目同淘汰落后产能的捆绑机制。在执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新建产能必须等量淘汰的原则,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和业主享有优先建设大型先进产能的权利,同时可优先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技改项目,根据南宁市技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优先给予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扶持;属于节能减排项目的,按照《南宁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优先给予补助;属于资源综合利用或高新产业项目的,按照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补助和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同行业先进产能的企业或业主有主动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义务,即新建先进产能项目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吸纳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或收购其产能容量,所得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损失补偿和职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