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关闭淘汰后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土地开发或处置收益来弥补损失、职工安置或转产转型等。
第三章 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
(一)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二)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三)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四)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和地方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第四章 资金申报、核拨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每年核拨两次。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申报要淘汰的落后产能。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表》(附表),并与奖励资金的书面申请一同上报所在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同时提交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建设批复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贸(发)局汇总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由经贸(发)局统一报送市经委。市直属企业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十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核查小组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进行现场审核后,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所有申报企业均应在现场核查小组到达前保持落后产能完整,待核查小组到达后实施拆除,其过程需由核查小组取证,并现场签字认可。对于没有现场取证材料的企业,一概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接到资金补助计划后填写《财政年度分月用款计划核定通知书》,并附资金补助计划上报市经委、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经委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淘汰落后产品、生产线、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