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年贷款累计发放额占本系统全省比重。基本分10分,达到上年比重的得10分;高(低)于上年比重每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扣)1分,最多加(扣)10分。
(5)当年新增存贷比。基本分10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0分;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扣)1分,最多加(扣)10分。
(6)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5分;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扣)1分,最多加(扣)15分。
(7)当年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5分;高(低)于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每1个百分点加(扣)1分,最多加(扣)15分。
2.加分指标:
(1)对合肥市本级缴纳税收贡献数额位居前10名,且不少于1000万元的,或新增税收贡献数额较大的,视具体情况加5-15分。
(2)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并具有一定规模,视具体情况加5-10分。
(3)向中小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并具有一定规模,视具体情况加5-10分。
(4)中小企业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优惠利率,并具有一定规模,视具体情况加5-10分。
(5)当年县域新增存款用于当地投放的比例比上年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当年未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加1分,最多加15分。
(6)当年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10分。
(7)当年在县域每单独设立一个分支机构或网点,加10分。
(8)支持鼓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每设立一个村镇银行,加10分。
(9)市政府及市金融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银行积极评审、配合的,视具体情况加5-10分。
(四)评比办法。
1.对政策性银行主要考核贷款投放及增长,并参照对商业银行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2.按照各银行机构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名次,按一定比例分三个不同等级进行奖励。
3.设立小企业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奖,对小企业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对引进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参照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5.中小企业标准界定由市金融办会同监管部门确定。
6.各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材料,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二、对担保机构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