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理顺关系。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主动与公安、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联系沟通,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贯彻执行省检察院、省法院关于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切实开展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调借阅审判案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工作,坚持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疑难案件协调研究等工作制度,就贯彻刑事政策、司法改革、执行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发挥打击犯罪合力;加强与各行政执法和监察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行政监察与检察工作相互配合等机制,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六)争取支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报告
《决定》精神,争取重视和支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视察,落实重大事项督办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及时通报
《决定》精神和检察机关贯彻情况;深化检务公开,贯彻落实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四、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贯彻落实
《决定》的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各级院党组、检察长要把贯彻落实
《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计划,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省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院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科学决策、对下指导、督促检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责任。市州分院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既要把省院的部署和要求及时传达落实到基层,又要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基层院要增强组织纪律性,既要严格执行上级院的各项指示、部署与要求,加强请示报告,又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和积累新鲜经验。加强贯彻落实
《决定》的督促指导。省院和市州分院要全面掌握工作进程,各地在贯彻落实中的部署落实、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要及时上报省院。省院将在年底组织对贯彻落实
《决定》情况开展检查,保障
《决定》的落实和相关机制的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