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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及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第三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每季度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由同级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各级政府应对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的,由上一级政府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其安委会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向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上一级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向上一级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安委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进行点评并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监督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明确。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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