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六)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七)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建立的制度。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要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要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报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