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五)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四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列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管理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县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应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