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订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八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