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2440号)
省卫生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拟请审定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云卫函发〔2009〕92号)收悉。根据我省近几年来医师资格考试成本费用的变动情况,经研究,并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更名为“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费”;“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和“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合并为“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
二、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费由原按次计费改为按科(考试单元)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每单元)50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50元。上述收费标准已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考务费及组织医学资格考试相关的全部费用。
三、各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