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救助管理站内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送往指定医院救治。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站负责与指定医院结算。
三、市急救中心或其他送治人将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送往指定医院救治时,应当填写《病人出入院交接单》。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出院时,指定医院要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入出院手续、治疗过程以及结算凭证、票据等)以做备查和结算凭据。
四、送治人将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送往指定医院时,要与接诊医院办理交接手续,对病人进行初审认定。指定医院对意识不清、没有自述能力的病人,应本着先治后查的原则,待病人清醒后,及时通知民政部门进行身份甄别认定。由民政部门在《病人出入院交接单》上要做出认定说明,并签字盖章。
五、指定医院对送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进行救治。
六、危重病人经过救治后,由医院对其进行会诊,如病情稳定可以出院,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应征求该人意见是否需要继续救助,需要救助的由救助管理站接回,不需要继续救助的,在《病人出院交接单》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可自动离院;属于社会救济对象但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残疾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由市民政局负责安置。
七、不属于社会救济对象或救助对象的病人,经过治疗能够自述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的,由医院负责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认领,收取其救治期间发生的费用。病人监护人或亲属拒不交纳费用的,由接诊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监护人或亲属拒绝认领的病人,由民政部门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接回。老、弱、病、残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将其护送回原籍(户籍所在地)。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城镇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其医疗费用。
八、捡拾的精神病人送市普宁医院,经医生会诊,认定是精神病人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不是精神病人而属于救助对象的,如本人同意可移交救助管理站按规定进行救助或自行返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