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申请和享受城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申请和享受城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人员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64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有关规定,对申请和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鉴定范围和机构

  (一)鉴定范围。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城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进行鉴定的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的人员。

  (二)鉴定机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已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疗卫生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二、鉴定程序及标准

  (一)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人员,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社会救助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本人医疗病历、病志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患精神疾病的被鉴定人,需提供专科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2.对需鉴定的人员,填写《非因工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由街道社会救助站在每月5日前,统一将申请表和一式两份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统一由街道社会救助站取回后返还鉴定人员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由街道社会救助站存档备查。

  4.城市市区鉴定时间为每月一次。

  (二)执行的鉴定标准。医疗卫生专家组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对照被鉴定人提供的相关医疗档案以及现场查体、辅助检查结果等,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鉴定意见,对被鉴定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做出技术性结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