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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①提请审查的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
  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
  ③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文件制定背景、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制定文件主要内容的主要依据以及相关程序的情况说明,包括可行性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④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上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
  ⑤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制定机关须报送相关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
  ⑥其他有关材料。
  报审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制办不予受理。
  2、审查流程及要求
  ①报审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或在媒体及网络上公开征求意见。
  ②承办人员初审后,须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由制定机关修改。
  制定机关应按法制办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按要求时限反馈法制办。
  因制定机关不积极配合造成审查延误的,追究制定机关相应责任。
  ③经承办人员初审的规范性文件,提交法制办主任办公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制定机关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审定稿上加盖“规范性文件审校章”。由制定机关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自行发布。
  第七条 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不得以政府的名义发布。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
  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按照以下程序:
  ①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审定稿)并附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审定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与规范性文件相关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参与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获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起草单位根据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办理。
  ③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会议要求修改后由市政府领导审查签发,并通过政府文件或“酒泉政报”及网络上发布。
  ④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九条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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