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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照验收管理权限,由验收部门审核确定采取主验或委托验收。
  由项目审批部门主验的项目,应下发验收通知,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委托验收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委托函。

  (二)验收委员会由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环保、劳动、安监、消防、档案、金融机构及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设备供货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项目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总结之后,经过建设现场查看,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分组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验收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签字;

  (五)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交接,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建设项目正式转入生产或使用阶段。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听取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五)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六)起草、讨论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建设实施经过、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试运行(试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结论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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