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贷款服务:贷款信用社要简化手续,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在申请人提出申请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信用社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九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贷款信用社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信用社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地区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及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地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应认真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见附件一),本表一式五份,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公司、农村信用社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报表报送制度(见附件二),从2009年第三季度起,于每月15日、30日上报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同时报地区财政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基金运行等情况。创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见附表三)于次月5日前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喀就发〔2003〕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