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程序
为规范和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提高申报工作的有效性,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成立产品申报组织(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等),政府分管领导任申报组织负责人,相关部门参加,办事机构原则上设在当地质监部门,负责申报日常事务;或者政府指定协会或企业作为申报组织。
(一)申报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二)申请单位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组织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产品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申报组织以文件形式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保护申请。跨县域范围的,由行署组织申报。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国家质检总局,二份报自治区质监局留存。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应提供地区质监局意见。申报材料包括:
1、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4、申报材料
(1)所报产品应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基本特征,特别是要和特定的地域、气候、环境、人文相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通用产品,申报材料中应对此分别进行重点阐述。申报产品名称结构为地域名称加通用产品名称。
(2)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① 产品名称、类别、地域范围
② 产品的品质特色(理化特性、感官特点)及与生产地域的关系
③ 产品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土壤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