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产品的人文特征(历史渊源、现时状况)
⑤ 产品的生产技术规范(加工工艺、安全卫生条件、加工设备的技术条件)
⑥ 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产量、产值、销售范围,包括出口情况)
5、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或管理规范。
6、如果是以企业(协会)名义申报,且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该企业(协会)注册商标的,须附该企业(协会)允许保护区域范围内其他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使用该名称的声明。
二、预审阶段
为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地区申报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地区申报机构将相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质监局进行初审;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初审阶段
自治区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申请保护产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将所有材料发国家质检总局。
四、受理阶段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理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方式及内容与自治区质监局基本相同。地方政府有异议的,必须在公告后两个月的有效期内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二)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后,地区申报机构组织草拟陈述报告和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五、审核阶段
(一)两个月公告期满后,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专家审查会相关事宜由地区质监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协调联系确定。行署相关领导参加审查会作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二)通过专家审查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公告,表明该产品通过保护审查,纳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根据批准公告,制订、修改相关产品标准。会同各级标准化业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具体程序和费用,同国家标准委、中标协、地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地区标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