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注册程序
(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经自治区质监局审核;
(三)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四)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七、组织机构和职能
地区组织质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机构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
(一)申报机构成立办公室,申报办设在地区质监局,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人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报项目、申报计划、经费预算以及申报工作的时间安排。
2、负责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3、组织实施标准和申报材料的评审,负责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
4、负责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国家质检总局的沟通协调工作。
5、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
6、完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行业主管部门
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经贸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承担农产品、林产品、畜牧产品、工业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提请质监部门评审、备案、发布。 2、负责提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