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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修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不设常务理事会的,则此条款和第三十条有关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则相应取消〗,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八)中]。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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