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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修订)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X X X X X。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X名[会员达到50个及以上的,可设立3-5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3-4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人员中出任〖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监事的工资福利在其原工资供给渠道中解决,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福利和报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五条 本会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    名。
  〖本会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应按党章的要求和规定程序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正式党员人数3名(不含3名)以下的,不适用此条款及第三十四条款〗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社团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特指用于本行业协会及其发展的捐款捐物);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所列的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开具合法的捐款或捐物接受票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九条 本会必须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和处理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捐赠款物情况如实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内容。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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