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的财务抽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参考省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珠海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简称“商会”,下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二、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旨在为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范例。
三、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 )”内文字为可选择内容,“[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的说明,在正式形成正文时不能出现。
五、本管理制度示范文本适用于异地商会。
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珠海市民政局和本会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注: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注: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