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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修订)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注: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并作出]。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之前,必须进行和接受财务审计。
  (六)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注: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六)××××××。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五)××××××。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注: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注: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应由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开支,不得在本会列支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珠×协字”和“珠×协秘字”。“珠×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珠×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珠×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珠×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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