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珠海市××××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珠海市××××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珠海市××××协会”、“珠海市××××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注: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循正当渠道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与政府及其部门签订购买服务的签约活动;
(十)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方可开展相关活动。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经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主管)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