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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修订)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同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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