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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七政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纳,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按1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额的8%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三)失业保险:企业按职工工资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四)工伤保险:一类企业(主要是服务业)缴费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0.5%;二类企业(主要是制造业)缴费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三类企业(主要是焦化业)缴费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煤炭行业缴费比例:井上人员为本人工资总额的6%,井下人员为工资总额的10%;建筑施工企业缴费比例按工程造价的0.22%。各类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生育保险: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2月开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报相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四、用人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时,工商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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