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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


  第三十九条 各辖市、丹徒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调整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报镇江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04〕31号)、《修改〈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镇政发〔2007〕91号)、《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镇政发〔2006〕40号)和《关于修改〈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07〕47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品种归类

  规 格

  单 位

  标准(元)

  喷灌设施

   

  亩

  3000

  大棚

  塑料小棚

  亩

  800

  竹杆大棚

  1500

  钢管大棚

  普通

  3000

  连栋

  6000

  塑料地膜

  

  亩

  200

  沼气池

   

  立方米

  80

  水井

  砖井

  米

  150

  土井

  口

  300

  水泥场地

  

  平方米

  50

  迁坟

  水泥坟

  穴

  2200

  提供

  墓穴

  安葬的

  500

  土坟

  穴

  2000

  300

  粪坑

  土、水泥、砖

  口

  50-150

  粪缸

   

  只

  80

  化粪池

   

  座

  300

  道路

  水泥

  平方米

  80

  沥青

  平方米

  100

  沙石

  平方米

  20

  护坡设施

  水泥

  平方米

  30

  水泥板

  平方米

  60

  石驳

  立方米

  100

  水泥涵管

  直径40厘米以下

  米

  40

  直径40-60厘米

  米

  60

  直径60-80厘米

  米

  80

  直径80厘米以上

  米

  100

  明渠

  水泥板

  米

  100

  砖混结构

  水泥

  垃圾箱

  砖彻

  座

  3000

  围墙

  空斗

  平方米

  40

  实砌

  平方米

  60

  简易房

  厕所、猪舍等

  平方米

  300

  生产用房

  配电房、泵房等

  平方米

  1000

  水泥跳板

  

  块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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