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182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9〕108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请各相关单位按文件要求做好签发登记和信息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