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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要确认为有效。
  其中,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含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作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方法和主体
  (一)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主管、谁清理”的方法进行,即由制定或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身制定或主管的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自身制定或主管的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区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的组织协调与日常工作。专班由市法制办牵头,在市法制办办公,成员从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等部门抽调。
  (二)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或主管的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进行研究,按照清理标准逐件提出有效、修改、失效、废止的意见和理由,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1),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工作专班审核。
  (三)市政府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市政府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由发文部门负责清理,发文部门按照清理标准进行研究,作出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填写《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工作专班。
  (四)各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由发文的区负责清理,各区应进行认真研究,按照清理标准作出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同时,各区要组织本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区应填写《区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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